•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7-05 18:54:43 股吧网页版
R凯乐1: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5



证券代码:400158 证券简称:R 凯乐 1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5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46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编号:[2023]1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朱弟雄,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朱弟雄,男,时任凯乐科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光明路 4 号。

刘莲春,女,时任凯乐科技财务总监,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56 号。

段和平,男,时任凯乐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镇杨公堤 5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凯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凯乐科技、

朱弟雄、刘莲春、段和平的申请,我会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

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凯乐科技开展专网通信业务的情况

(一)凯乐科技开展专网通信业务情况

2016 年至 2020 年,凯乐科技与隋某力合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合作期

间,凯乐科技仅存在少量专网通信业务,其他专网通信业务均为虚假,仅是按照合同约定伪造采购入库、生产入库、销售出库等单据,没有与虚假专网通信业务匹配的生产及物流,以此虚增收入、利润。

(二)凯乐科技虚构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

专网通信业务合同签订后,由朱弟雄进行审批。段和平作为凯乐科技副总经理,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生产。凯乐科技的财务总监刘莲春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财务工作。

二、凯乐科技 2016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凯乐科技虚增营业收入 41.26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39.49 亿元,虚

增利润总额 1.77 亿元,虚增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48.9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64.97%。

2017 年凯乐科技虚增营业收入 110.98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101.77 亿元,

虚增利润总额 9.21 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73.31%,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99.99%。

2018 年凯乐科技虚增营业收入 146.38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126.70 亿元,

虚增研发费用 3.37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6.31 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86.32%,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44.84%。

2019 年凯乐科技虚增营业收入 136.17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114.68 亿元,

虚增研发费用 3.93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7.56 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85.85%,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83.71%。

2020 年凯乐科技虚增营业收入 77.46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60.88 亿元,虚

增研发费用 2.07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4.51 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91.13%,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247.45%。

经测算,凯乐科技 2017 年至 2020 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

凯乐科技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凯乐科技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凯乐科技披露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

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行为。

朱弟雄作为凯乐科技董事长,对凯乐科技的生产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决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授意、指挥凯乐科技开展虚假业务,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