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公告编号:2025-20
证券代码:400159 证券简称:西源 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
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5 年 8 月 7 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中院”)作出(2025)内
02 破申 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18 日发布《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受理公司被债权人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后经公司申请,包头中院作出裁定:自 2025 年 11 月 25 日起对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
司进行重整。公司已于同日发布《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5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包头中院(2025)内 02 破 4 号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
告如下:
依照主要债权人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包头中院推荐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的联合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修订)》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包头中院指定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的联合管理人,负责人为杜玉生。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
公告编号:2025-20
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申报
公司亦收到包头中院(2025)内 02 破 4 号之一公告,现将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凯仕悦华酒店六楼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联系人:乔海龙律师,联系电话:18147206697;李自茹律师,联系电话:18695467416;姚峥律师,联系电话:13625834968,电子邮箱:xbzyzqsb@163.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有关债权申报的具体方式可联系管理人获取或直接参考以下链接:
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https://mp.weixin.qq.com/s/Sd_njeOR6xKTn_a80aKg7w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安排
包头中院定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 时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 2 号法庭召开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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