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公告编号:2026-006
证券代码:400160 证券简称:荣华3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6)甘0111执2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如下:
二、《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你与兰州宏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甘011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州宏强煤业有限公司202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兰州宏强煤业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4037317.78元,执行费42773元,合计:4080090.78元。”
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80090.78元。
二 、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与执行标的等价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四、《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6-006
“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兰州宏强煤业有限公司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五、本次公告的执行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6)甘0111执2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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