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31 日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
参会人员: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出席和授权出席监事 2 人,刘道
仁监事未出席会议。
鉴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高 海岛先生已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目前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 且金洲慈航多年以来未正常披露定期报告,为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公司监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了公司第八
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建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该决议由 2025 年 10 月 19 日递交公司董
事会。但公司董事会无视股东对公司治理规范化及公司财报定期披露 的期盼和监管要求,拒绝召开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具体见公司披露 的“金洲慈航第九届董事会第 5 次会议决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召开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 议以下议案:
经监事会成员充分讨论和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议案一:《关于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召集 和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决议: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议案二:《关于聘请北京律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由公司聘请北京律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决议:聘请北京律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 就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三:《关于聘任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2024、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截至本议案提交日,公司长期未完成并披露会计报告。北京澄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符
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且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在监管平台完成备案。为保障股东知情权及公司治理透明度,提案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2024、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由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决议:聘任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2024、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监事会成员签字: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决议日期:202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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