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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1 17:44:01 股吧网页版
计通5: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1


北京大成 (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 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om

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层/24 层/25 层(200120)

9th/24th/25th Floor,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Avenue,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4 年 6 月2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等公告文件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11),(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14:30在上海市锦绣东路2777弄9号5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伟芳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15:00-2024年6月28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4名,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631,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47%,其中: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验,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105,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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