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30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三年六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运作,提高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
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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