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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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致: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说明和陈述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等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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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为 2023-00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董事长张鹏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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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70,617,65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544%。其中,中小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35,938,94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57%。
除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为召集本次会议,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召集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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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载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亦未出现修改、取消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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