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6
证券代码:400164 证券简称:吉艾 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艾科技”)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收到吉辰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吉辰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电子版法律文书,获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开庭审理新疆炼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炼建
公司”)与吉辰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吉艾(天津)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辰智能”)、吉艾科技合同纠纷。截至目前,吉艾科技尚未收到相关书面法律文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炼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吉辰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吉艾(天津)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原全资子公司, 2018 年 6 月份公司将持有的该
公司 100%股权及债权转让给时任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黄文帜先生。目前,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2
姓名或名称: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为退市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依据原告诉状内容得知:
2015 年 7 月中旬,新疆炼建公司与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疆油建公司”)进行联合招标,最终以 325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20150 万元)中标公司在中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塔吉克斯坦丹加拉炼油厂一期施工总承包项目。后因中标价格的问题,新疆油建公司退出该项目,改由新疆炼建公司以联合中标价及不变工期来独立承揽一期项目建设,并与吉辰智能签订了编号为:XJGJ-2015S/ZB-01 的《中塔石油丹加拉炼油厂一期项目总包施工合作合同》,合同总价款 325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20150 万元),该合同分为国内的编号为:XJGJ-2015S/FW-01 的《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厂一期项目甲供设备安装调试服务合同》,和国外的编号为:TK2015GCSGO06 的《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厂一期项目总承包合同》,两个合同分别执行。
2016 年 7 月 14 日,新疆炼建公司与吉辰智能在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
国内、国外两份合同的价款进行了变更,签订《国内服务合同变更协议》和《国外总承包合同追加变更协议》。
2016 年 4 月,新疆炼建公司与吉辰智能签订了编号为:XJGJ-2015S/ZB-01
的《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厂一期项目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即 9 台罐施工协议),合同总价人民币 5150 万元。
2016 年 6 月 2 日,新疆炼建公司通过竞标中标该项目二期二标段工程,中
标价为 13800 万元人民币。
2016 年 4 月-8 月,双方就相关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产生争议。
2016 年 8 月 16 日开始停工,双方开始进行磋商,并在 2016 年 9 月在北京
进行商谈形成会议纪要。
2016 年 6 月份,双方就新版现场施工总平面图进行了沟通。
2017 年 9 月份,该项目更换施工队伍。
2018 年 3 月 1 日,新疆炼建公司与高怀雪女士就该项目签订谈判《备忘录》,
明确双方应当共同核算确认一期重大设计变更、补充协议、一二期结合部的工作量及工程款、委托代采材料数量及金额。但由于双方对最终结算金额分歧较大,导致未能完成结算工作。
鉴于上述原因,新疆炼建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XJGJ-2015S/ZB-01 的《中塔石油丹加拉炼油厂一期项目总包施工合作合同》、编号为:XJGJ-2015S/FW-01 的《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厂一期项目甲供设备安装调试服务合同》、编号为 :TK2015GCSGO06 的《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厂一期项目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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