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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30 15:30:09 股吧网页版
蓝光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8修订)

公告日期:2023-08-30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财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适当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按担保金额大小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裁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按持股比例为参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总部资金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并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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