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30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
(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二)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主要目标,进行重大投资决策;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三)对公司的各类风险进行管理,监督公司财务控制系统和审计系统的运行;
(十四)审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二十)提名董事、监事、总裁人员的候选人;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董事长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1)授权原则: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运行的实际需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以及影响公司正常运转、影响股东及公司利益的事件。
(2)授权内容:
1、对公司经营运作有监督职权,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
2、修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董事长工作细则》规定的其它职权。
董事长在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时,如涉及事项按有关规定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董事会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通知发出的日期。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如有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一)、(三)、(五)、(六)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