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30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宜由董事会秘书下属证券部门负责,证券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条公司关联自然人应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应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将收到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报送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四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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