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8-30 15:41:15 股吧网页版
蓝光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8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3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 》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系统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本级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而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两 网 公 司 及 退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主办券商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时披露。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所有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全国股
转系统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全国股转系统同意或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全国股转系统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上披露。

在其它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公开披露信息的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及时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向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报告、 请示等;

(三)公司在发行新股或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