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6
公告编号:2024-002
证券代码:400166 证券简称:宜康 3 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医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奚志勇诉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下达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奚志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原董事长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宜华公司”或“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4 月,奚志勇与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约定公司以支付现金
方式购买奚志勇持有的亲和源集团 11.67%的股权,作价 8,169 万元分三期支付。
2017 年 12 月 1 日标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宜华公司名下。公司履行了第一期股权转
让价款 2,450.7 万元的给付义务,未支付第二、第三期转让价款。
奚志勇于 2021 年 4 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 2021
年 5 月 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宜华健康 2021-78 号公告),要求宜华公司支付股
权转让款、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奚志勇诉讼请求:
1.判令宜华公司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633.8万元;
2.判令宜华公司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以本金
1,633.8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算;
3.判令宜华公司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4,084.5万元;
4.判令宜华公司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以本金
4,084.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算;
5.判令宜华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60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5万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公告编号:2024-002
奚志勇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633.8万元;
二、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奚志勇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633.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计算】。
三、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奚志勇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4,084.5万元;
四、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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