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公告编号:2024-020
证券代码:400166 证券简称:宜康 3 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
主要负责人:李柏君(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等各方
法定代表人:林向东(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0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向东(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绍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少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3 月 22 日,长沙银行与宜华健康公司签署《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以宜华健康公司持有的 13000 万股达孜公司股权作最高额质押;2019 年 8 月 2
日,长沙银行与借款人宜华健康公司签署二份《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总计金额为 2 亿元;
2020 年 7 月 29 日,2021 年 3 月 29 日,受疫情影响,各方当事人签署《长
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担保补充协议》,对两笔借款及担保作了二次延期。
后因宜华健康仅偿付部分款项,未能按时还本付息,遂长沙银行起诉,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
宜华健康对判决承担复利不服,拟于期限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2024-020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宜华健康公司立即偿还长沙银行贷款本息合 254,793,476.42元,其中本金 199,999,600.00 元,拖欠利息合计 54,793,876.42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5 日,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
2、依法判令宜华集团、刘绍喜、王少侬对宜华健康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长沙银行对宜华健康公司持有的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 13000 万股股权的处置价款在第 1 项和第 4 项诉讼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上述宜华健康公司、宜华集团、刘绍喜、王少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一、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委托债权本金 199,999,600 元及利息、罚息和复
利(暂计算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54,793,876.42 元,其
中利息 14,038,339.52 元,罚息 35,058,352.87 元,复利 5,697,184.03 元,后续
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对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000 万股股权的处置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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