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9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42层
电话:0755-22235518 传真:0755-22235528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议案,决议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及2024年5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以下简称“《延期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及
《延期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8日15: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海工业园区主楼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正刚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15:00至2024年5月28日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及
《延期公告》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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