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8
证券代码:400166 证券简称:宜康 3 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发来的(2024)沪 0106 民初 14160 号民事判决书
和(2024)沪 0106 民初 14162 号民事判决书。二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披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
主要负责人:周睿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向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向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宜华公司”)子公司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亲和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下称“光大银行”)签订了二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 6000
万、10000 万;2017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二份《保证合同》,
分别约定宜华公司对上述二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亲和源公司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因亲和源公司与光大银行彭浦支行间就二份《借款合同》履行事宜产生纠纷,2024 年 4 月,光大银行将亲和源公司及宜华公司一并起诉,二案由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已判决。(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24)沪 0106 民初 14160 号案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亲和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9,860,000 元及期内利息2,780,037.47 元;
2、判令被告亲和源公司支付自 2023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
期罚息(按照年利率 10.29%,以 2,511,114.19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1 日
起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逾期罚息 7,895.36 元、以 2,611,114.19 元为基
数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的逾期罚息 14,180.53 元及以
52,640,037.4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
3、判令被告亲和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公证费 129,000 元;
4、如被告亲和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 1、2、3 项付款义务,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亲和源公司协议,就被告亲和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 2999 弄 1、2、3 号等房地产【抵押物详见他项权证号为沪(2017)浦字不动产证明第 14092167 号的抵押权登记证明附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被告宜华公司对被告亲和源公司在上述第 1、2、3 项诉讼请求下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沪 0106 民初 14162 号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亲和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86,900,000 元及期内利息5.562.657.20 元;
2、判令被告亲和源公司支付自 2023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
期罚息(按照年利率 10.29%,以 5.092.755.0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1 日
起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逾期罚息 16,012.47 元、以 5,292.755.02 元为基
数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的逾期罚息 28,744.07 元及以
92,462,657.2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
暂计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前述逾期罚息合计为 1,9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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