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8
证券代码:400166 证券简称:宜康 3 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金融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发来的(2024)沪 74 民初 304 号民事判决书。本
次诉讼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
主要负责人:周睿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向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向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奚志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2016 年 6 月 24 日,光大银行上海彭浦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
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和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3.5 亿元、年利率 5.39%,逾期罚息和复利再上浮 50%;2、亲和源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宜华公司”)
签署了担保合同;4、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仅还本金 134,332,594.66 元,
剩余本息未偿还;5、光大银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亲和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08,990,000 元及期内利息5,008,938.10 元;
2、判令被告亲和源公司支付自 2023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
期罚息(以期内利息 4,147,460.61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年利率 8.085%计算的逾期罚息 10,245.96 元;以本金及期内利息
4,347,460.61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按年利率
8.085%计算的逾期罚息 18,550.98 元;以本金及期内利息 213,998,938.10 元为
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 8.085%计算的逾期罚息);
3、判令被告亲和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公证费 792,000 元;
4、判令如被告亲和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被告亲和源公司协议,就被告亲和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 2999 弄、3001 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被告宜华公司、奚志勇对被告亲和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下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亲和源公司、宜华公司、奚志勇共同承担。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08,990,000 元、利息人民币 5,008,938.10 元;
2、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支付截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
28,796.94 元,以及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
付本息人民币 213,998,938.1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085%计算);
3、如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可以与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协
议,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 2999 弄、3001 号的 679 套房产
(以抵押权登记证明号为浦 201615037253 登记为准,抵押物清单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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