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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6 15:33:40 股吧网页版
宜康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楼
致: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沈丹婕律师、彭炎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议案。
2、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

3、本次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15:00时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美路岭海工业区宜华4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向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自2025年5月21日15:00至2025年5月22日15:00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下同)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6,653,67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823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认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60%。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6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6,705,97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8296%。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5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1、《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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