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30
公告编号:2024-032
证券代码:400167 证券简称:未来 3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7 月 1 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2023) 晋 0702 民初 756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计亮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泽蔚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忠
公告编号:2024-03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逸群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7 月 14 日,原晋中银行与第三人签订《上海宏达贷款项目单一资
金信托合同》,约定银行以其合法持有的资金人民币 185000000 元委托第三人 设立信托,信托资金用于向被告上海智汇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等内容。当日,第三人与被告上海智汇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
定被告上海智汇公司向第三人借款 185000000 元,贷款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2019 年 7 月 12 日止,贷款年利率 7%,罚息利率上浮 50%,以及双方权
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生效后,银行依约交付信托资金。2019 年 7 月 12
日、2020 年 7 月 9 日、2020 年 9 月 17 日、2021 年 8 月 9 日、2022 年 12 月 12
日,银行陆续与第三人签订《上海宏达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相关补充协
议》,约定信托贷款期限变更为 72 个月,到期日为 2023 年 7 月 12 日,信托贷
款利率为 7.85%,其他内容同《上海宏达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一致。 同月,被告上海智汇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相关补充协议》,约定
贷款到期日变更为 2023 年 7 月 12 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7.85%,其他内容同
《信托贷款合同》一致。被告上海晶茨公司对上述本金、利息、实现债券及担 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及相关补充 协议。截止2023年7月12日,信托贷款到期,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0
元,利息、罚息 5708308.26 元,共计 105708308.26 元。2023 年 8 月 16 日,第
三人向原告进行信托财产原状分配,函告原告享有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收未收 本息而形成的全部债权、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及担保人 进行追偿等。后经原告与各被告多次协商还款事宜,均未果。为此提起诉讼。(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告上海智汇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
5708308.26 元,以及自 2023 年 8 月 17 日起,以 100457916.67 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11.7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上海智汇公司支付律师费
公告编号:2024-032
45000 元;3.被告上海晶茨公司对上述债务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 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归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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