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九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14点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99号上海浦东假日酒店三楼元厅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委派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经办律师按照《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5、经办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决议作出的。
2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4 年9 月6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s://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13日、2024年9月19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经提前15日以公告的方式作出。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18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14时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99号上海浦东假日酒店三楼元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5 、 除 现 场 会 议 外 , 公 司 还 通 过 中 国 结 算 网 上 营 业 厅 ( 网 址 :
inv.chinaclea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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