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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4 16:38:25 股吧网页版
未来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4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解释》”)、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五)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盖章件等)及经营情况分析;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相关主合同;

(五)反担保方案及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相关责任人员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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