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4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内部控制制度
(2024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杜绝出现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建立健全防止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规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支付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严格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规定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
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在支付预付款和结算款时,必须由公司及子公司总经理审批。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
预付款退回的依据。
第五条 严格限制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和担保公司,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第六条 严格限制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应严格
执行以下规定:
1、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4、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义务、责任及处分
第七条 成立公司防止大股东资金占用工作领导小组,并作为公司防止大股
东占用的永久性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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