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4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2024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
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
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本公司与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回避的,可参与表决,但须在公告中作特别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或出具报告。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方法及管理
第六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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