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24 16:43:40 股吧网页版
未来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4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引第 3 号》”)、《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以下简称“《常见问题解答(三)》”)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募
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予以明确。公司必须按照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部审批程序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存储、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
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
在同一专用账户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