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7
证券代码:400167 证券简称:未来 3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2 月 30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 退市公司 本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俞倪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彭泽蔚 董监高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
董事会秘书
郭伟亮 董监高 时任董事
许高远 董监高 时任董事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下半年,未来股份通过安排其关联方及第三方公司充当煤炭贸易业务参与方、统一拟定煤炭业务相关合同及单据、安排煤炭贸易业务资金划转、利用获取的物流信息和单据等伪造煤炭贸易货物流转等方式,虚构煤炭贸易业务,以此虚增收入、利润,导致未来股份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955,764,870.8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5.20%,虚增利润总额 11,839,598.8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26%;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0,334,012.5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66.61%,虚增利润总额 110,334,012.5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837.84%。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未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未来股份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公司发生财务造假的根源在于前实控人导致的严重历史性财务缺口。
二是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未勤勉尽责,直接导致公司财务数据失真、违法后果扩大。
三是本案量罚过重,未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节和审计机构失职行为,且与部分处罚案例不符。
综上,未来股份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一是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未来股份虚构煤炭贸易业务,以此虚增收入、利润,导致其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来股份所述的历史问题、审计情况等不影响对其涉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是本局已充分考虑未来股份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诚信记录等情况,
量罚适当。
综上,本局对未来股份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九百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俞倪荣作为未来股份时任董事长,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俞倪荣知悉煤炭贸易业务造假情况,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俞倪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向公司报告虚构业务情况,导致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俞倪荣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认定俞倪荣作为实控人未向公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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