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公告编号:2025-007
证券代码:400167 证券简称:未来 3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5〕3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3 月 19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3 月 10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谢某彤 退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下半年,未来股份通过安排其关联方及第三方公司充当煤炭贸易业务参与方、统一拟定煤炭业务相关合同及单据、安排煤炭贸易业务资金划转、利用获取的物流信息和单据等伪造煤炭贸易货物流转等方式,虚构煤炭贸易业务,
公告编号:2025-007
以此虚增收入、利润,导致未来股份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955,764,870.8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5.20%,虚增利润总额 11,839,598.8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26%;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0,334,012.5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66.61%,虚增利润总额 110,334,012.5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837.84%。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未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谢某彤作为未来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虚构煤炭贸易业务,导致公司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谢某彤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主观恶性较小。谢某彤因挽救公司而披露虚假信息,且谢某彤等曾想在2022 年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为 0,但因审计机构审批时间不足,未能落实。二是行为危害性较小。因未来股份披露了退市风险、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相关高管表示无法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来股份已被立案调查等情况,投资者很难受到 2022 年年报的误导。三是谢某彤系初次违反监管规定,本案处罚畸重,与部分处罚案例不符。
综上,谢某彤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未来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彤组织、指使虚构煤炭贸易业务。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罚适当。
综上,本局对谢某彤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公告编号:2025-007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谢某彤处以七百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谢某彤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谢某彤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本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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