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证券代码:400169 证券简称:江科宏 3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民终 547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江苏宏图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匡时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伟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董国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12 月 6 日公司与业绩补偿义务人签订《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支付首期款。根据《协议》第 四条约定,业绩补偿义务人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匡时国际”)
承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完成净利润分别为 16,000 万元、18,500 万元、
21,500 万元;如相应会计年度期末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累计 数,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对宏图高科按照《协议》约定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进 行补偿。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年审会计师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匡时国际 2018 年度亏损 2,448.55 万元,根据《协
议》约定的当期补偿计算方式,湖北匡时应向宏图高科支付业绩补偿款 74,038.11 万元,董国强应向宏图高科支付业绩补偿款 7,322.4504 万元。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湖北匡时向原告支付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 74,038.11 万元以及逾
期付款利息;
2、判令董国强向原告支付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 7,322.4504 万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
3、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
本案诉争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109,828 元、保全费用 5,000 元,合计 4,114,828 元,由江苏宏图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二审情况
宏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109,828 元,由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再审情况
无
(四)执行情况
无
(五)其他进展
无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经营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 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后续公司将就本案启动再审程序,尽最大努力争取相关利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公司于近日收到(2019)苏 01 民初 55 号诉讼相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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