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400169 证券简称:江科宏 3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配套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合法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便于理解,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四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全国股转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公司人员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董事和董事会;
(三) 高级管理人员;
(四)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如公司无法披露公告的,主办券商应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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