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8 日 15:00 在桔子水晶南京奥
体中胜国际博览中心酒店 B1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7 日 15:00—2026 年 4 月 8 日 15:00。
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网站上发布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通知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2 人,代表股份
415,035,97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58,258,350 股的 35.83 %。其中: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367,771,258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58,258,350 的 31.7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股份 47,264,71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58,258,350 的 4.08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及网络投票合并结果所作的清点,本次股东会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筹划实施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3,892,07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
反对票 1,143,9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 %;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办理破产和解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4,030,27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 %;
反对票 1,005,7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 %;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