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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12 17:39:20 股吧网页版
运盛5: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12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相关意见》《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公司已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地址:四川成都武侯区天府二街 151
号领地环球金融中心 A 座 2605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翁松林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
票时间为自 2023 年 9 月 10 日 15:00-2023 年 9 月 12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9 月 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1,132,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979,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15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15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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