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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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 1-2
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深永信会专审字[2026]第 0039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盛医疗”)2025 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深永信会
审证字[2026]第 0007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运盛医疗对旌德县中医院债权是否能够足额收回,属于上年度审计报告的保留事项,由于该保留事项本期未消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判断期初事项(含运盛医疗对旌德县中医院的应收账款)对运盛医疗合并财务报表期初数的影响、是否需要做出前期差错更正以及追溯重述的金额影响。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运盛医疗涉及王兴国、徐青华等 140 名自然人在成渝金融法院提
起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起诉金额合计 6,836.01 万元。该案件已开庭但尚未宣判。由于该诉讼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运盛医疗是否需要就上述诉讼计提预计负债或确认或有损失,以及计提金额是否准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上述事项影响运盛医疗 2025 年度财务报表的特定项目,可能存在的未发现的错报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但由于我们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运盛医疗 2025 年度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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