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7
公告编号:2023-033
证券代码:400171 证券简称:R 庞大 1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2 号),全文内容如下: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股份回购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违规行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你公司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 1.6 元/股。5月10日,你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回购资金已到位。5月11日,你公司发布《澄清公告》称尚不具备实施回购的条件。5 月 19 日,你公司公告称
计划在 2023 年 10 月 23 日内实施并完成回购义务。你公司在未充分论证是否具备
实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公告回购方案,且短期内相继披露回购资金已到位和不具备实施回购条件等信息,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另外,你公司未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 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做好持续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
公告编号:2023-033
在 15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以上为《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全文。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