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01
公告编号:2023-035
证券代码:400171 证券简称:R 庞大 1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业绩承诺事项提起诉讼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已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 3,458,501,791 元
是否会对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立案,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23 年 11 月 1 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
集团”)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9 月 5 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
(2019)冀 02 破申 5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庞大集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庞大集团清算组作为管理人。
2019年12月9日,唐山中院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批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原告重整程序。
公告编号:2023-035
重整计划之“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的“(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约定:“重整投资人承诺,庞大集团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 亿元、11 亿元、17 亿元,或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达到 35 亿元。若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标准,由重整投资人在2022 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三个月内向庞大集团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本案三被告即为重整计划中的“重整投资人”。
2019年12月30日,原告收到唐山中院送达的(2019)冀02破2号之十九《民事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根据原告 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上述年度内原告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580,347,132 元、902,207,561 元和-1,441,056,484 元,三年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为 41,498,209 元。根据前述重整计划中的业绩补偿承诺,三被告作为重整投资人应在 2022 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三个月内共同向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 3,458,501,791 元。
原告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
露 2022 年度会计审计报告。根据重整计划的约定,三被告需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
前(不含当日)以现金方式向原告补足业绩承诺补偿款。截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
公司未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款。
2023 年 8 月 2 日,原告向三被告发出《关于破产重整业绩补偿承诺的催告函》,
要求出具业绩补偿的实质性安排。2023年 8月 3日,原告收到被告一的回函,承认被告一对业绩补偿的承诺真实、完整、准确,并承诺将认真履行。然而,三被告至今未履行前述补偿义务。
综上所述,三被告未履行其在重整计划中承诺的业绩补偿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三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3,458,501,791 元;
2、判令三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迟延给付业绩补偿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
公告编号:2023-035
3,458,501,791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
报价利率计息,自 2023 年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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