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1
公告编号:2024-003
证券代码:400171 证券简称:R 庞大 1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案件进展
(一)案件重要内容提要:
1、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判决结果:被告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庞庆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之内,给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 126,445,993.75 元;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庞大集团根据本判决无需承担责任。
4、是否会对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案件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需经审计确认。
(二)案件主要内容
近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本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以下简称“锦州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3)辽 07 民初
320 号【原案号:(2021)辽 07 民初 65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
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
被告之一: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之二:庞庆华
被告之三: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案件进展
公告编号:2024-003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庞庆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之内,给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 126,445,993.75 元。
(2)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案件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需经审计确认。
二、公司涉及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通过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约为 13.14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2.77%。
(一)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未决诉讼、仲裁案件进展
占公司最近一期
诉讼阶段 案件数量 涉案金额(亿元) 经审计归属于上
(个) 市公司股东净资
产的比例(%)
未开庭 8 9.17 8.91
审理中 4 0.95 0.92
判决履行中 2 3.03 2.9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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