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1
证券代码:400171 证券简称:R 庞大 1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立案调查基本情况
2023 年 05 月 26 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6202300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于 2023 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2023 年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
“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3〕12 号)。
详见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
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2024 年 3 月 1 日,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或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西湖大路以西长春车城万达广场 A2 组团一期 A2-4#楼 24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庞大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本案其他当事人沈宝东、马骧、黄继宏申请,我局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1 月 19 日、1 月 22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3 名当事人及其代
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京 74 民初
823 号),涉案金额 15.73 亿元。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京 02 民初 154 号),涉案金额 5.46 亿元。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唐山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仲裁通知书》((2022)唐仲裁字第 229号),涉案金额 7.47 亿元。
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均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3 年 1 月 21 日才通过
《关于部分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披露相关信息。
(二)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京 74 民初
823 号),涉案金额 15.73 亿元。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未披露该重大诉讼。
(三)公司披露的 2019年、2020 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至 2022 年间,庞大集团通过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虚增或虚减相关年
度利润总额,导致公开披露的 2019年、2020 年、2021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虚增债务重组收益
2019 年 9 月,庞大集团进入重整程序。2019 年 12 月 9 日,法院裁定准予《庞
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2019 年 12 月 30 日,法院裁定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2019 年末,庞大集团在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对部分债务进行债转股处理,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如下:
(1)对信达一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一汽)债务的处理情况
庞大集团重整前,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因保理融资等业务对信达一汽负债 10.16亿元。2019 年末,在上述债务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庞大集团对其进行债
转股处理,合计确认投资收益 7.75 亿元。同时,未确认上述债务 2019 年至 2022
年的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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