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公司监督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原则上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的需要确定召开的时间。
第六条 监事会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有下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二)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监事提议时应当将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前款第(二)项提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组织召开及筹备,由监事会主席负责。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八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均可以提出监事会会议的议案。
议案应以提案人的名义向监事会提交。涉及公司常规监督事项的议案或其他不宜以上述提案人的名义提出的议案,应以会议召集人的名义提交监事会。
第九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例会通知发出后,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监事可以联名提出新议案,但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提出。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并顺延会议召开时间。如无特殊情况,顺延会议召开时间只限一次。距第一次通知的会议召开时间不足五日提出的新议
案,或在监事会例会召开过程中提出的新议案,不在当次会议审议,监事会也不得就该事项作出决议,应留待下次会议审议,但经全体监事同意的除外。
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监事可以提出新议案,新议案不在当次会议审议,监事会也不得就该事项作出决议,应留待下次会议审议,但经全体监事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事宜。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例会的通知应在召开十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各监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五条 送达通知的同时,应附送该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送达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