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
审计报告
容信审字[2026]0085号
审计机构:湖南容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目 录
索 引 页 码
一、审计报告 1-4
二、已审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5-6
2、合并利润表 7
3、合并现金流量表 8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9-10
5、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11-12
7、母公司利润表 13
8、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14
9、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5-16
10、财务报表附注 17-84
三、附件
1、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审 计 报 告
容信审字[2026]0085 号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
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
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不对后附的银河生物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一)与公司持续经营有关的事项
1、资不抵债且公司股东权益为负值
银河生物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354,463.85 万元,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132,709.01 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 418.39%。
2、重要子公司股权已被司法拍卖并执行,银河生物丧失了电子元器件分部之业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 2025 年 7 月 2 日至 7 月 5 日,以人民币 3,010 万元
保留价对银河生物持有的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20%的股权进行网络拍卖,但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书面申请以物抵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裁定银河生物持有的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20%的股权以物抵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于 2025 年 9 月,以人民币 6,020 万元保留价对银河生物持有的四川永星电子有限
公司 40%的股权进行网络拍卖,但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书面申请以物抵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裁定银河生物持有的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40%
的股权以物抵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 2025 年 11 月,以人民币 6,000 万元
保留价对银河生物持有的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39.3411%的股权进行网络拍卖,但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书面申请以物抵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裁定银河生物持有的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39.3411%的股权以物抵债。四川永星电子有
限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8 月、10 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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