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400174 证券简称:中天 3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5)黔 01 民初 10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法定代表人:罗玉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北京千禧世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学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改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明天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1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与北京千禧世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框架 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由原告或其指定子公司向被告一、被告 二购买其持有的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25%股权,定金为 10 亿元, 同时约定“如因不可归本协议各方的原因致本次交易无法达成的,乙方(被告 一)和丙方(被告二)应在确定本次交易无法达成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定金
订《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将前述定金提高至70 亿元。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5 月 21 日期间,原告及原告子公司分多笔
累计向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定金 70 亿元,其中支付给被告一 56 亿元,支付给被告二 14 亿元。
后被告一、被告二一直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直至 2023 年11 月 8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的批复》(京金复(2023)245 号),明确“同意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受让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及相应的资产、负债”。次日,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布《关于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的公告》,其中载明“瑞众保险受让
协议约定的华夏人寿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业务、资产及权利、负债、机
构、网点、人员队伍等。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华夏人寿新形成的业务、资
产及权利、负债、机构、网点、人员队伍等由瑞众保险承接。”至此,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资产等均被案外人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之交易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一、被告二应当返还原告其收取的前述合同项下定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一、被告二均由被告三控制,案涉款项支付至被告一、被告二账户后即被转付至被告三账户,后经由被告三实际控制的多个主体最终流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用于解决此前被告三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金的违法占用问题。
2023 年 7 月 11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破产重整一案,
2023 年 12 月 27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1 破 6、16、
17、18、19、20、21、22、23、24、25、39、40 号民事栽定,裁定受理原告 及其十二家子公司合并破产。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合 法有效,现因合同约定的交易无法达成,被告一、被告二应当向原告返还其收 取的 70 亿元定金并赔偿其资金占用损失,被告三对前述返还义务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1 条等规 定,特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定金 56 亿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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