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公告编号:2026-005
证券代码:400175 证券简称:R 和佳 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及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发送的
《民事判决书》(2026)粤 04 民终 918 号,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及声明》(公告编号:2025-009)。为了便于投资者同步了解诉讼的整体进展,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一)案件类型: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二)诉讼判决日期(终审):2026 年 4 月 30 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蔡德茂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2、被告/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上诉状记载的主要内容:
本案中,该次董事会的召开完全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长不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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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他人召集”的规定;召集人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部分董事未参会的根本原因是原管理层故意阻挠;蔡德茂系原控股股东郝镇熙的岳父以及郝峻卓的外祖父,与未参会董事郝峻卓存在明显家族利益关联。
(三)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蔡德茂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蔡德茂承担。
(四)终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董事会对于本次诉讼事项的意见
根据珠海中院(2026)粤 04 民终 925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由于和佳医
疗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成立情形,亦未有股东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因此该决议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刘映请求和佳医疗公司为其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手续,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基于上述,董事会认为:根据珠海中院的生效判决,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已生效,因此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是否撤销,并不影响刘映基于公司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作为公司董事长、总裁、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性,公司将根据珠海中院(2026)粤 04 民终 925 号生效判决继续推进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案件生效判决情况详见 2025 年8 月 19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共编号:2025-008),以及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6)粤 04 民终 9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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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6)粤 04 民终 925 号
(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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