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02
关于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中路47号怡景湾大酒店5层
电话: 86-756-8893339 传真: 86-756-8893336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精诚”)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1月2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12月15日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24年1月2日下午15:00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1人,代表股份70,191,8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8869%。以上股东是截至2023年12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70,191,82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月2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刚 律师
经办律师:罗刚 律师
卓嘉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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