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3
公告编号:2024-027
证券代码:400175 证券简称:R 和佳 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或“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8 日、9 月 11 日陆续收到湖北金路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路通”)
发来的《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邮件,称 2023 年 7 月,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孟珂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蔡孟珂将所持有的45,370,778 股(占公司总股本 5.7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湖北金路通行使。同时,其关联公司汉成投资(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成投资”)与蔡孟珂的一致行动人郝镇熙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郝镇熙将所持有的 21,239,347 股(占公司总股本 2.6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汉成投资行使。
湖北金路通、蔡孟珂于 2024 年 9 月 9 日、9 月 11 日分别向公司提供了《表决
权委托协议》和《律师函》的扫描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湖北金路通与蔡孟珂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蔡孟珂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和佳医疗 45,370,778 股(占公司总股本 5.74%)股
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含表决权、召集出席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提案权、提名权、查阅权等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股东权利)在其持有期间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湖北金路通行使。委托期间,如因蔡孟珂失去部分股份的所有权,则蔡孟珂委托湖北金路通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标的股份是指其仍享有所有权的剩余股份。
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和佳医疗重整计划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裁定批准且湖北金路通或湖北金路通指定主体认
购的重整投资股份划转到账止。
(二)汉成投资与郝镇熙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郝镇熙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和佳医疗 21,239,347 股(占公司总股本 2.69%)股
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含表决权、召集出席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提案权、提名权、查阅权等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股东权利)在其持有期间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汉成投资行使。委托期间,如因郝镇熙失去部分股份的所有权,则郝镇熙委托汉成投资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标的股份是指其仍享有所有权的剩余股份。
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和佳医疗重整计划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裁定批准且汉成投资或汉成投资指定主体认购的重整投资股份划转到账止。
二、《律师函》的主要内容
(一)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受蔡孟珂、郝镇熙委托,
分别向湖北金路通、汉成投资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由于珠海中院已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作
出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撤回和佳医疗的破产重整并决定终结和佳医疗的预重整
程序,且和佳医疗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
上述法院文书,委托人与湖北金路通、汉成投资分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合同基础已不存在,湖北金路通、汉成投资亦无法认购和佳医疗的重整投资股份,
双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表决权委托协议》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和
佳医疗发布《关于收到法院准许公司债权人撤回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及终结预重整程序决定书的公告》之日已终止。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受湖北金路通委托,向蔡孟珂
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明确了协议的效力终止情形为和佳医疗重整计划经珠海中院裁定批准且湖北金路通或其指定主体认购的重整投资股份划转到账。
由于珠海中院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裁定终结的程序应为预重整程序而并非正
式破产重整程序,《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并未明确“和佳医疗重整计划”具体对应
的破产程序,截至该《律师函》出具日(2024 年 9 月 11 日),湖北金路通与蔡孟
珂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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