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1
公告编号:2024-039
证券代码:400175 证券简称:R 和佳 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30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2024 年 10 月 29 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
经所有监事一致同意,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本次监事会。
5、会议主持人:叶荣清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出席监事 3 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针对<声明公告><关于收到股东提议函的公告>异议的议案》
(一)议案内容:
监事会就2024年10月29日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声明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关于收到股东提议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形成以下书面意见。
1、关于《声明公告》
(1)公告开篇表述“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据核查,董事郝峻卓及独立董事毛义强、范晓亮、刘刚并未就该公告内容发表过同意的意见,故公告开篇信息就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2)公告中描述的冲突事件,经核查,存在断章取义,误导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的情形。
根据董事郝峻卓的陈述,其在10月17日刘映等人纠集40余名不明身份外部人员闯入园区后,第一时间与董事刘映沟通,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有序,也未对公司董事进入公司设置障碍,外部人员将可能干扰公司正常运作,建议其撤出无关人员未果。
10月18日,董事刘映等人纠集外部人员在工作时间、在办公区域向员工派发传单,与公司员工及现场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个别人员作出过激行为,事发后,该人员在公司劝说下主动前往当地派出所自首并陈述了事实经过。经公安机关聘请的法医鉴定,董事刘映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目前,此伤人事件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0月21日,公司向公安部门就董事刘映等人扰乱公司经营秩序一事正式报案。经公安机关协调,无关人员方才撤出园区。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冲突事件的发生深感遗憾。但刘映应该能预见到其纠集众多人员在公司派发传单、扰乱秩序,可能会引发冲突等不可控事件发生。刘映作为公司董事,应首先将维护公司和员工利益置于首位,应以合法合规的行为履行董事职责,而非采用发放传单、通过召集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围堵公司经营场所的过激不当行为,严重影响员工正常工作、严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将其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
(3)因公司园区上述治安问题皆由董事刘映及其纠集的外部人员导致,在其纠集的外部人员撤出园区后,公司秩序已恢复正常,员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监事会认为:公司有能力组织股东大会,有诚意邀请投资者来公司参观视察,近距离了解员工工作和公司运营情况。
(4)监事会对董事会第十二次、十三次会议决议内容不予认可,在刘映身份的正当性被监事会否定后,其无权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件。截至本次会议结束,公司及监事会未收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与公司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协议。公司自上市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均是由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见证律师。董事刘映在身份存疑的情况下,强行无故更换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事务所,监事会合理怀疑其目的,故要求股东大会由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见证律师。
(5)刘映、程鹏、邹超、李美惠、林小钰等5人作为公司董事,本应勤勉履职,以维护公司及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但该五人却违背公司忠诚义务,诋毁公司名誉,干扰
公司正常经营,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提议公司应当对上述董事的行为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予以维权。
2、关于《关于收到股东提议函的公告》
(1)公告开篇表述“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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