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9
公告编号:2024-047
证券代码:400175 证券简称:R 和佳 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提议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背景情况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
收到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五名股东(以下合称“提议股东”)向公司发来的《关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函》(以下简称“《提议
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并提请查阅并复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公司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
计报告;提请查阅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
凭证。
上 述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提议函的公告》。
二、本次事项进展情况
提议股东已就上述《提议函》及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相关事项向珠海市香洲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收到了提议股东发来的《民事起诉
状》及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4)粵 0402 民诉前调 23378 号,提议股东诉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于
公告编号:2024-047
2024 年 11 月 18 日立案,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胜管、李智勇、岂灵芝、夏东芳
2、被告/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起诉状》中事实及理由说明
原告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原告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以书面方式向被告要求查阅并复制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会计
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型账簿)和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合同等有关文件)
后原告委托律师以及会计师前往被告办公室查阅,被告财务工作人员明确予以拒绝配合,并叫嚣原告向法院起诉。
原告作为股东,被告存在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未按期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曾被审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况,致使原告无法得知公司的经营现状。被告拒绝股东合法查阅被告法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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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权益。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被告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会计账
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型账簿)和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合同等有关文件);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食宿差旅交通费、律师费等损失暂预计100,000 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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