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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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C0153 号
致: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1,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1 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刘映先
生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起担任贵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职务,有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
刘映先生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以贵公司名义委托本所作为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根据刘映先生的说明,其尚
未获取贵公司公章。故,前述法律服务协议系由刘映代表贵公司签署,协议生效条款已明确约定经贵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本所盖章后生效。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并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2024 年 11 月 6 日、
2024年11月29日和 2024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发布了《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4)、《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4-042)、《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以下统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15:00 在会议通知列明的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4 栋会议中心三楼 7+8 厅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映先生主持1。
1 本所律师注意到,贵公司持股 1%以上股东蔡德茂作为原告已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起决议效力之诉,该案件已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24)粤 0402 民诉前调 22178 号。经本所律师查阅贵公司公告,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日,人民法院尚未就该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且贵公司亦未发布任何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决议无效或变更董事长的公告。据此,本次会议仍由刘映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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