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30 15:49:26 股吧网页版
R和佳1: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公告编号:2026-004

证券代码:400175 证券简称:R 和佳 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刘映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公司变更登记案件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 04 民终 925
号,诉讼具体情况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为了便于投资者同步了解诉讼的整体进展,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一)案件类型:公司变更登记

(二)诉讼判决日期(终审):2026 年 4 月 29 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刘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2、被告/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上诉状记载的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6-004

基于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 和佳医疗公司负有的为刘映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义务已是确凿无疑。 该义务源于新的、 无程序争议的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决议存在程序问题”的前提已不能涵盖和否定本次新决议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三)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和佳医疗公司为刘映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3、本案一、 二审诉讼费用由和佳医疗公司承担。

(四)终审判决情况:

由于和佳医疗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内容未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成立情形,亦未有股东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因此该决议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刘映请求和佳医疗公司为其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手续,理据充分,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刘映二审补充新的证据,增加新的事实,影响案件实体处理,故本院予以改判。刘映与和佳医疗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1、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 0402 民初 4033 号民事判决;
2、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刘映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特别说明

本公司将依据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及公章。本次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成后,公司主体资格、各类经营资质持续有效,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本次登记事项变更而发生任何改变,仍由本公司独立享有及承担。现任法定代表人对变更前的既往债务不承担任何偿还责任,亦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连带责任。

公告编号:2026-004

现任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原法定代表人已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无权再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任何经营、管理及民事活动。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实施的一切未经依法书面授权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敬请各合作方、投资者审慎注意交易风险。

本公告同步抄送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银行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各界如有业务对接、信息核对等事宜,敬请与本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及指定联络人联系。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6)粤 04 民终 925 号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