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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7:32:04 股吧网页版
阳竹5: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期限延期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400177 证券简称:阳竹 5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阳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期限延期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的背景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股东潘彩云、潘彩玲、厦门隆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隆安泰”)与公司股东魏文武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潘彩云、潘彩玲、隆安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23,450,878 股、657,000 股、33,304,800 股(合计 57,412,678 股,占公司总股本 21.2425%)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魏文武(持有公司 10,652,549 股, 占公司总股本 3.9414%)。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内,即 2024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该协议签署后,魏文武合计拥有公司 68,065,227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表决权比例为 25.1839%,魏文武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股东潘彩云、潘彩玲、隆安泰与公司股东魏文武已共同签署《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在《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中各方同意对《表决
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延长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

二、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基本内容

甲方(受托方):魏文武

乙方一(委托方):潘彩云

乙方二(委托方):潘彩玲

乙方三(委托方):厦门隆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上述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乙方”,甲方与乙方各称“一方”,合

公告编号:2025-048

称“双方”)

鉴于:

1. 双方已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
议”),约定乙方将其合计持有的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9 月 12 日已更
名为“阳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57,412,678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21.2425%)所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行使,委托期限为原协议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

2. 现委托期限即将届满,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延长 12 个月,并就延期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委托期限延期

1.1 双方同意,原协议第一条、第十条及其他条款中凡涉及“12 个月”之表
述,均相应顺延 12 个月,即委托期限延长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自原协议生效
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之日)。

1.2 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延长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陈述、保证、承诺、违约责任、保密义务、争议解决等,均继续适用“原协议”之约定。

二、股份数量变动

2.1 若在延长期内,乙方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其持有股份数量增加,则新增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委托权利,自动纳入“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之委托范围,乙方无需另行签署其他文件。

2.2 若在延长期内,乙方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减持等方式导致其持有股份数量减少,则剩余股份仍继续适用“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直至剩余股份为零或本补充协议提前终止为止。

三、协议生效及其他

3.1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中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3.2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之处,仍以“原协议”约定为准。

3.3 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

公告编号:2025-048

律效力。

3.4 双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补充协议全部条款,签署本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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