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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08 18:12:40 股吧网页版
顺利5: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08

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5 号世纪财富中心 1 号楼 23 层

电话:010-66080518 邮编:10002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办”或“公司”)委托,指派曲桐、卢若峥两位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与资料予以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核实。

声 明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将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顺利办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顺利办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顺利办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了《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登记办法、投资者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并且列明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1. 关于改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通知》的公告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4:30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晓燕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 15:00—2023 年 12 月 8 日 15:00。网络投
票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
知全体股东,并确定会议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主持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2023 年 12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9 人,代表股份 162,842,0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6%。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经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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