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15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3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5
第五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以及主办券商督导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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