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15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3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4
第四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
事、监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
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
案。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出任的监事。由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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