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15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3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4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6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8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9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10
第八章 附则......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
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2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20%以上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
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
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人”)根据被担
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